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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体育赛事定义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解读

tamoadmin 2024-07-30 人已围观

简介1.社区体育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2.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一、转型升级,体育产业迎来爆发式增长2014年10月,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响了中国体育深化改革的“第一枪”。《意见》的出台彻底激活了中国体育产业市场的潜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激活赛事转播权市场等措施,释放了体育在经济领域的巨大能量五年来,

1.社区体育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

2.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群众性体育赛事定义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解读

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转型升级,体育产业迎来爆发式增长

2014年10月,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响了中国体育深化改革的“第一枪”。《意见》的出台彻底激活了中国体育产业市场的潜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激活赛事转播权市场等措施,释放了体育在经济领域的巨大能量

五年来,随着中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竞技体育“一家独大”的格局正在被打破,体育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带动了群众体育的繁荣和发展,让百姓感受到了体育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红利。

二、共建共享 群众体育走上发展快车道

如今,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成形。

目前,全国体育场地总数已超过170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总人数已接近4亿,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接近90%,国民体质和健康水平稳步提升。

三、不破不立,足改吹响体制改革冲锋号

2015年3月,院发布《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足球改革的战略意义,其高度和力度前所未有,标志着中国体育改革真正步入了深水区。

足球改革吹响了中国体育改革走向深水区、攻坚期的冲锋号,为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参考。

四、转变思路,发掘竞技体育多元化功能

十八大以来,中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14年仁川亚运会,中国队连续第九次高居金牌榜首;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队连续5届奥运会跻身金牌榜前三;田径、游泳等项目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竞技体育改革不仅要在赛事、赛制上有所突破,还要将进一步发掘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让高水平比赛激发群众运动热情。与此同时,更加开放的办赛态度让更多群众亲身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也为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思路。

扩展资料:

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体育社团是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以篮球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运动项目为例,真正做到社会化,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将竞赛权等关键性权力转移至职业联盟手中,是向市场和社会释放更多体育的必然举措。

体育社团扮演它本身应该具备的角色,在加大力度的改革要求下,以体育社团为突破口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释放的信号更强烈些

二、让优秀运动员发挥其专业优势

要进一步发挥优秀运动员熟悉体育事业、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素养的优势,这既延长了他们的运动生命,更为体育事业自身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培养体育管理人才是长线任务

培养体育管理人才是长线任务,从运动员到教练员,再到体育组织管理者,体育主管部门应该有意识、有组织地挑选合适人才进行这样的职业规划。依靠项目魅力和运动员影响力开展活动,才能让体育社团真正在基层生根,中国体育事业将会开启更加广阔的天地。

砥砺奋进 破风前行——十八大以来中国体育改革成就综述

社区体育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体育赛事管理是研究体育赛事及其管理的学科,开设体育赛事管理这门课程使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了解和掌握体育赛事的概念、申办、、组织、评价等相关理论知识位,为学生学习其他体育产业知识、从事体育赛事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体育赛事管理的教学任务是使学生较系统地掌握运动竞赛、体育赛事的概念,了解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掌握体育赛事从申办到评价和结束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用理论指导实践,逐步加强自己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体育赛事已成为当今社会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全世界几乎每天都要发生或举办各种类型的赛事活动,世界杯、世界赛、奥运会,网球大满贯…….体育赛事以其独特的魅力不断吸引着世人的眼球。改革开放以来,在广大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面前,我国体育特制改革不断深化,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由此可见体育赛事的管理是一项涉及诸多要素的复杂知识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为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进一步学习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体育产业等课程提供了理论基础。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为认真贯彻《体育法》和《全民健身纲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特制定《2008年体育工作一》的基本原则,降低重心,服务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把群众体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落到实处,不断拓展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提高全民健身服务的质量。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努力把体育健身服务群众作为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整合,共创优势。坚持体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动员社会辖区内所有社会力量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行全社会体育共享,逐步形成公共服务综合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入手,从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高度关注的问题入手。二、主要目标是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内容完备、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合理配置体育,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引导、社会参与、产业化、社会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即建立健身组织网络;每年举办全民健身周;建设全民健身工程(点);建设一批早(晚)健身点;建立一支消极的社会体育指导队伍;建立国民体质测量站;每年开展一系列科学健身讲座;形成特色体育赛事。第三,制定对策措施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居民要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要立足长远和前瞻性,实施方案要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宣传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和参与规划实施的氛围;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的跟踪分析,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调整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增强人民体质的轨道上来,把工作重心下放到基层,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健身的实际问题,把党和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资金投入,为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提供保障条件。按照“几分”的原则,多渠道、多样化筹集群众体育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资支持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要把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纳入社区服务的范畴,与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以“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为宗旨,从群众关心的健身热点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服务的整体水平。 使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逐步形成整体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拓展的发展态势,以点带面,促进改革、发展、维护。 坚持主旋律,倡导多元化,大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精品工程。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在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过程中,全体居民要以实施“八个一工程”为龙头,坚持主旋律,倡导多元化,大力组织实施以“八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精品工程。具体包括:(1)继续开展创建体育先进社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实施工作有机结合,将创建目的导向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居民(单位)要齐心协力,努力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2)注意寻找典型,积累经验。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居(单元)要及时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典型,运用典型引导的方法,实行普遍推广,实现以点带面的扩大。(3)评选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优秀项目。各居民(单位)应遵循群众体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在实施“八个一工程”中做出成绩的居委会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等信息。

第五章反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规范。

第五十六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机构。反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机构依法公开反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国际合作,履行反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